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峰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峰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峰豪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年2月,而於民國97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峰豪因犯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刑處有期徒刑7月、4年2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司字第1000111528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82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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