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黃越勝 訴訟代理人 黃姵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黃越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99年8月25日│31,500元│B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