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鄭竣鴻 即債務人號6樓.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竣鴻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經本院裁定免責,該裁定亦於民國99年10月1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及99年度消債抗字第32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