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劉惠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三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2│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