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告萬事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發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原告因與被告 何瑜珍花函瑛游登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壹佰柒拾萬柒仟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捌元,扣除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韻如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00萬元及新臺幣250萬元
1.美金100萬元經換算為新臺幣2,920萬7,000元{計算式:10
0萬美元×29.207(視為起訴日即100年4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20萬7,000元}。
2.29,207,000+2,500,000=31,7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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