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王榮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應以
該公司之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方無欠缺,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公司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法未合,應予補正。
㈡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
權利義務之內容,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01日
書記官張純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