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劉體權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李潤民 同上訴訟代理人 紀瑞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津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32│├──┼────────┼───────┼──┼──┼──┤│002│津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