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李文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9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35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