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一七號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裁定送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已經本署就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犯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又本件扣案毒品雖未經送鑑定,然所扣得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點零公克),已經被告坦承確實為其自己所購買得之毒品安非他命,且被告吸用後,所採之尿液經送由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後,亦確定被告尿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院檢驗報告單可佐,顯見被告所供情節確實核與事實相符,已堪採信,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零公克),雖未經送鑑定,惟被告於本案警訊及偵查中均坦承該扣案毒品係向一不詳姓名綽號「 阿寶 」之男子所購買以作自己吸食之用,且被告吸用後,所採之尿液經送檢驗,被告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案物,應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違禁物無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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