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汪康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25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註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