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許榮志 被告臺大醫院(眼科 楊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10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依據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