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彭盈綺 (原名: 彭秋蓉
代 理 人  林志揚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所為107年度北
司消債調字第282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已於民國107年8月30日依本院同年月27
日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82號民事裁定補正完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07年8月31日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
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
務人清冊,惟因上開聲請狀未記載本件案號,致本院誤分新
案辦理,直至聲請人提起本件異議,經本院與聲請人代理人
確認後始知上情,而將該另案案號銷除,且將上開文件附入
本件卷內。職此,聲請人所主張已補正完全乙節,業經本院
核閱屬實,並有上開文件可憑,本件異議難謂無理由,原裁
定非無違誤,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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