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被 告 闕唐薇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60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
國107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7年10月4日上午
11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張立亭
書 記 官 塗蕙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零肆拾參元自民國一0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塗蕙如
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