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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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79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上訴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等間因本院97年度苗小字第7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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