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雅惠
高榮鋒
被 告 戴邵君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76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7月17日上午9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7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2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並領有
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
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28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
遲延付款者,則以年利率19.71%計付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
約繳款,迄至92年5月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
本資料查詢表、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
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