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李蒼棟
被 告 黃茂貴
許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3,000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01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
庭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3,000元
,及自10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2人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黃茂貴所簽發,經被告許文彬背書
,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發票
日為101年4月15日,票面金額83,000元,支票號碼為
CL0000000號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
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票款,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3,000元
,及自10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又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於
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
承兌之責;另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
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
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於支票準
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
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第
144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黃茂貴所簽發,經被告許
文彬背書之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核與其
所述情節相符,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
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2人,被告2人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認原告
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83,000元,及自101年4月16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亦有明定,本
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請求給付金錢訴訟,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