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余妮芝余采蓉
再審被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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