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6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649號
原   告  吳金重
被   告  黃新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票
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58萬元,詎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
19日提示該6紙支票,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8萬
元,及自10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按原告原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乃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被告抗辯:被告不認識原告,亦未交付系爭6紙支票予原告
,該等支票是被告借給訴外人 吳學明 使用。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及該6紙
支票屆期提示均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該6紙支票及
其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對此情不為爭執,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以系爭6紙支票是借給訴外人吳學明使用,伊並不認
識原告等語置辯。惟按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
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茲查:
系爭6紙支票是由被告簽發交付予吳學明使用,而原告是自
吳學明或 丁茂峰 處取得該6紙支票,此據原告陳述明確,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由此票據流通過程,可知原告與被告間並
非票據關係之直接前後手,依前開規定,為票據債務人之被
告即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即吳學明或丁茂峰)間之
原因關係對抗為執票人之原告。故縱使認為被告確實是將系
爭6紙支票借與吳學明使用,而吳學明嗣後未給付相當金錢
予被告用以支付系爭票款,亦僅屬被告與吳學明間之抗辯事
由;且被告又未舉證證明原告知悉被告與吳學明間借票使用
之情事,則被告自不得以借票使用之事由對抗原告而拒絕給
付票款。
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
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
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
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58萬元,及自附表所
示提示日即10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額計16,142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款行庫│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
││││││(新臺幣)││
├──┼───┼────┼─────┼───────┼─────┼──────┤
│⒈│黃新居│新光銀行│JX0000000│100年10月5日│300,000元│101年4月19日│
│││十甲分行│││││
├──┼───┼────┼─────┼───────┼─────┼──────┤
│⒉│黃新居│新光銀行│JX0000000│100年10月15日│300,000元│101年4月19日│
│││十甲分行│││││
├──┼───┼────┼─────┼───────┼─────┼──────┤
│⒊│黃新居│新光銀行│JX0000000│100年10月15日│250,000元│101年4月19日│
│││十甲分行│││││
├──┼───┼────┼─────┼───────┼─────┼──────┤
│⒋│黃新居│新光銀行│JX0000000│100年10月17日│180,000元│101年4月19日│
│││十甲分行│││││
├──┼───┼────┼─────┼───────┼─────┼──────┤
│⒌│黃新居│新光銀行│JX0000000│100年11月13日│250,000元│101年4月19日│
│││十甲分行│││││
├──┼───┼────┼─────┼───────┼─────┼──────┤
│⒍│黃新居│新光銀行│JX0000000│100年10月20日│300,000元│101年4月19日│
│││十甲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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