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F0~T40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彰化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壹萬參仟元│CG0000000││├─┼─────┼──────────┼─────────┼────────┼─────────┼────────┤│2│甲○○│彰化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貳仟捌佰元│CG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