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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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香港商金富寶亞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羅約恒複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群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巷一之一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里○鄰○○○路四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點四十五分於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