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巨克安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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