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調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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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調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陳永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上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上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
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上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80年11月7
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北市建一字第71478號函撤銷登記,此有
該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在卷可參。被告既經撤銷登記,依上
述規定,即應行清算,自應以被告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依前開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如未以章程或經股東另行選任
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羅鼎琳 ,惟並未提出羅鼎琳為被告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亦未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
審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適法,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