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陳靖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立 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9,8
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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