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林奇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姓名「聖文森商曜誠國
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文
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關於聲請人法定
代理人「 劉沛慈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慧雯」;關於聲請人地
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2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
北市○○區○○里○○○街○○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