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59號
原   告  秦守駿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梅吉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6日
下午15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下列事項:被告於
103年1月27日聲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600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對原告執行後,至原告於103年2月14日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為止,是否曾請求原告清償債務,如原告有向被告清
償債務,請計算還款期間之債權金額,並提出被告尚未受償之本
金及利息之計算表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