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楊益泩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祐宗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67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