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吳翊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87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