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八一號
再審聲請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右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拍字第七七○號裁定、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本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七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
」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於原法院及本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則揆諸前開判例要旨,於法即難謂為有據,自應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