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49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   告  張淨清
訴訟代理人  張江文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零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99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原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於民國99年3月核准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灣的部
分營業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原告於99年5月1日起
正式更改營運)申辦信用卡簽帳使用契約,並持有原告所發
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依約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9.929%按日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惟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99年10月22
日止,尚積欠消費款新台幣(下同)80,577元、及自99年4
月18日起至99年10月22日的利息10,560元共91,137元及利息
未清償,案經原告數次通知被告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
故被告顯有故意違約之實。被告之前清償的金額優先抵繳利
息,被告的和解金額太低原告沒辦法接受,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債務與被告所知之數額尚有不符,且原告計
算之利息年息高達19.929%,已逾法定上限,顯有未合。請
本院駁回原告之聲請,以利兩造依法定程序協商償還債務方
式。被告現在在中國受僱工作,不方便回來,且被告妻子又
有三個癌症,小孩都是被告母親在照顧,被告母親拜託原告
讓被告分期付款,被告母親只有老人年金1個月3,000元的收
入,請原告高抬貴手,不然被告養家都沒有辦法,被告真的
很困難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消費明細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辯
稱原告請求之利息過高云云,惟依兩造約定之利率為年息19
.929%,並未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最高利率年息20%,是
被告所辯尚無足採,原告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利
息,自屬有據,故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子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