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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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419號
原   告  洪柯淑敏
訴訟代理人  洪永隆
被   告  黃錦玉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彰簡字第4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198元。
被告應將彰化縣○○鎮○○路○○巷○○號房屋之浴室滲水現象修復
至不滲水狀態,其修復方法為依附件所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定報告書第拾壹、建議之內容予以修復。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10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原起訴聲明係「㈠被告應自行修
繕坐落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巷○○號3樓浴室排水
或水管之漏水。㈡或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門牌號碼彰化縣○
○鎮○○路○○巷○○號房屋施工,並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
300,000元。」,嗣於訴狀送達後,於民國(下同)103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變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60,198元。㈡被告應將彰化縣○○鎮○○路○○巷○○
號房屋浴室之滲水現象修復至不滲水狀態,其修復方法為依
附件臺灣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拾壹建議之內容予以修
復。」,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自
應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係坐落彰化縣○○鎮○○路○○巷○○號建物之所有權人,
原告之建物則與被告毗鄰而居(○○○鎮○○路○○巷○○號)
,惟原告住宅之三樓地板緊鄰被告浴室外牆部分現發現有滲
水之情形,經常造成原告住宅三樓地板濕滑,危及居住通行
之安全,經原告徵詢原興建住宅之建商,判斷係因被告住宅
浴室水管破裂所致。
㈡實則於十年前被告之二樓地板亦發生滲水之相同情形,原先
原告從住家牆壁修繕,並無法獲得改善,也是經由原告百般
請求,被告始勉強同意由其住宅二樓浴室施工,才得以修復
滲水之情形,卻已然造成原告2樓房門門斗浸水、牆面剝落
等情形,原告一再請求被告修復,其均置之不理。據此,更
能判斷原告三樓地板滲水確係因為被告三樓浴室水管破裂所
致。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之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土
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
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
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
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民法第213條第3項: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同法第214條
並規定: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
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㈣本件原告三樓地板潮濕、滲水確實是因被告浴室排水不良或
水管破裂漏水所造成,則被告浴室排水不良或水管破裂,漏
水對於原告之損害發生(地板滲水)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
則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原告也已多次催告、請求配
合修繕,並經和美鎮調解委員會二次調解而亦不願修繕,則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修繕,回復未受損害之前原狀。被告本身
亦從事建築營造業,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自行修繕其浴室排水
、漏水等疏失,以回復原告。爰依前揭規定及臺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0,198元
,並該會建議之方式為修復。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
所示。
三、被告之答辯:
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兩造所有之房屋雖係共同壁,
惟原告應先鑑定其房屋排水管,方能認係被告房屋之排水管
發生問題,若鑑定之結果係被告房屋之排水管發生問題,被
告願意負擔。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㈡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受損照片、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狀、平面圖、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依原
告之聲請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經該公會以102
年12月13日(102)省土技字第中1131號函覆損害責任歸屬
及修復賠償鑑定報告書,有該鑑定報告書附卷足稽,該公會
之鑑定結果略以:
⒈「原告住宅(彰化縣○○鎮○○路○○巷○○號)有無原告所主
張之損害存在?」部份:
鑑定結果:原告住宅確實具有原告主張之損害存在。
其損害情形臚列如下:
⑴原告住宅三樓前臥室至後臥室間之廊道及梯間,地板及部
份梯階花崗石地磚確有顯明因滲漏而吸水造成之水漬痕跡

1、該區位對稱於被告房屋(彰化縣○○鎮○○路○○巷○○
號─以下簡稱被告房屋)前浴室。
2、上述損害情形詳如附件六內第3及4號照片紅色弧線包
絡之範圍。
⑵原告住宅三樓與被告房屋前浴室對稱如上述⑴項區位之兩
造隔戶牆之踢(牆)腳部份,具高度約4~6公分顯明之水
漬痕跡以外,牆面並已出現 白華 (俗稱壁癌)。
‧上述損害情形詳如附件六內第6號照片。
⑶原告住宅三樓與被告房屋前浴室對稱如上述⑴項區位之地
板花崗石地磚,經以敲擊方式全面查驗結果,每片地磚均
具局部性之拱脫情形。‧上述損害情形詳如附件六內第3
、4、5號照片內紅、黑色打及黑色圈圈部份。
⒉「原告住宅(彰化縣○○鎮○○路○○巷○○號)若確有損害,
其發生損害之原因為何?」部份:
鑑定結果:原告住宅發生損害之原因,應為被告房屋前浴室
盥洗用水滲漏進入被告房屋三樓底板,再經被告
三樓底板內鋼筋與混凝土間隙及混凝土內之孔隙
滲至原告三樓相對區位之地板與兩造隔戶牆內所
致。
判斷依據如下:
⑴被告房屋二樓與三樓前浴室相對位置之浴室頂板,具嚴重
程度之全面性混凝土病變白華及板內鋼筋已銹蝕而銹蝕水
外滲之情形,可證係因上述頂板經長期滲漏所致。
‧上述損害情形詳如附件六內第10號照片。
⑵被告房屋三樓前浴室地板並未施作有效之防水層,為滲漏
發生主因之一。事實如下:
‧依據附件六內第8號照片所示,被告房屋前浴室內浴缸
底部,經由浴缸檢修口向內勘查結果如下:
1、浴室與梯間之隔間牆,未施作防水層及砂漿粉刷層
供以阻防滲漏。
2、浴缸底部(即二、三樓間)RC版面,未施作防水層
及地坪砂漿粉刷供以阻防滲漏。
⑶被告房屋三樓前浴室地板磁磚間勾縫砂漿脫落,為盥洗水
滲漏主因之二。
‧上述損害情形詳如附件六內第7號照片。
⑷被告房屋三樓前浴室浴缸與隔間牆間具供滲漏孔隙,為盥
洗水滲漏主因之三。
‧上述損害情形詳如附件六內第9號照片。
⑸綜合上述諸因,判斷損害原因如鑑定結果。
⒊「原告住宅(彰化縣○○鎮○○路○○巷○○號)損害之原因與
被告之房屋(彰化縣○○鎮○○路○○巷○○號)有無因果關係
?」部份:
鑑定結果:原告住宅損害之原因,爰如上二項鑑定結果所述
,係因被告房屋三樓前浴室長期發生滲漏所致,
其具因果關係至臻明確,殆無可爭議。
⒋「原告住宅(彰化縣○○鎮○○路○○巷○○號)之損害,若與
被告之房屋(彰化縣○○鎮○○路○○巷○○號)確有因果關係
,其修復費用應為多少?」部份:
鑑定結果:原告住宅之損害修補費用計新台幣60,198元。
‧判斷依據如下:
⑴修復工程數量計算表:詳如附件七。
⑴修復工程預算書:詳如附件八。
拾壹、建議
為期確實解除兩造之紛爭,鑑定人本於善盡公會專業服
務社會之精神與宗旨,爰建議修復策略如下列:
一、按損害原因肇自被告房屋之前浴室,其滲漏之病源若不
率先解決,持續損害之情形將續生而難免。
二、爰上,建議被告之房屋應先行修復原則如下:
1、前浴室地磚、浴缸應全面拆除後,重新施作防水層及水
泥砂漿粉砂層後,再予以恢復原狀。
2、前浴室室內牆面均應拆除至高度1公尺圍內之飾面物(
含磁磚及粉刷層),重新施作防水層及泥砂漿粉刷層後
,再予以恢復原狀。
㈢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上開鑑定結果並不爭執,堪認原
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房屋所
受之損害60,198元,並請求被告應將彰化縣○○鎮○○路○○
巷○○號房屋浴室滲水現象修復至不滲水狀態,其修復方法為
依附件所示臺灣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拾壹、建議之內
容予以修復,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及鑑定費用100,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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