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62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彥勛
被   告  黃正龍
       黃綉花
      林 黃綉蕊
       黃洲堯
       黃全利
       黃仿妙
       黃良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1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黃正龍、黃綉花
林黃綉蕊 、黃洲堯、黃全利、黃仿妙、黃良純繼承而 公同
共有,因原告對被告黃正龍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權憑證確定,被告黃正龍應清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02,
433元及該執行名義所載清償之利息,而附表一所示之不動
產為被告等人公同共有,未經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之前,原告無從就系爭標的取償,被告黃正龍迄今仍怠於行
使分割請求權取得財產,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
必要,故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823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
定,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被告黃正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
並聲明:㈠請求裁判准予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同共有物關係
分割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別共有物關係。㈡訴訟費用由被告
等七人連帶負擔。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等未提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
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
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
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
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
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第十三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黃正龍、
黃綉花、林黃綉蕊、黃洲堯、黃全利、黃仿妙、黃良純繼承
而公同共有,因原告對被告黃正龍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
付命令債權憑證確定,被告黃正龍應清償原告102,433元及
該執行名義所載清償之利息,而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被
告等人公同共有,未經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前,
原告無從就系爭標的取償,被告黃正龍迄今仍怠於行使分割
請求權取得財產,已損及原告之權益等情,固據原告提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220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
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影本為證,堪認為真正。然查
,原告代位被告黃正龍請求分割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乃被告黃正龍再轉繼承被繼承人 黃法 所遺之財產,又被繼承
人黃法所遺之財產除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段00地號、彰化縣○○鎮○○○段○○○
○號等計十六筆之土地,此有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2年
11月27日鹿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之彰化縣○○鎮
○○段○○○○號95年繼承登記申請書影本及重劃前草港中段
567-4地號人工謄本等資料在卷足稽,揆諸上揭說明,所有
遺產必須一併分割,全部廢止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無從僅就
特定部分之遺產為分割,原告就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黃法所遺
之財產,請求為部分遺產之分割,自屬無據,從而,原告主
張代位被告黃正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於法律上顯為無
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魏嘉信
附表一:
公同共有人:黃正龍、黃綉花、林黃綉蕊、黃洲堯、黃全利、
黃仿妙、黃良純等七人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
│├───┬────┬──┬──┤│││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號││││││││
├─┼───┼────┼──┼──┼─┼──────┼──────┤
│1│彰化縣│鹿港鎮│ 鹿雅 │230│田│1,534.00│公同共有│
││││段││││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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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分別共有人:黃正龍、黃綉花、林黃綉蕊、黃洲堯、黃全利、
黃仿妙、黃良純等七人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分別│分別共有之│
│├───┬────┬──┬──┤││共有││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人│權利範圍│
│號│││││││││
├─┼───┼────┼──┼──┼─┼──────┼───┼─────┤
│1│彰化縣│鹿港鎮│鹿雅│230│田│1,534.00│黃正龍│各7分之1│
││││段││││等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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