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曹美珠
上列當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93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訴訟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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