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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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9423號債權人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部分按百分之八點九四九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