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0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姓名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父姓名住址均詳卷
甲之母姓名住址均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60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