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 陳建華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被告和春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