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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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7號
103年度易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呂嘉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103年度訴緝字第7號、103年度易字第3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嘉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前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送達於花蓮縣○○鄉○○村○○○街○○○巷○○號被告呂嘉瑋住處,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 呂傳輝 簽收,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4年1月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載明「上訴人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7號及103年度易字第386號刑事判決,特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上訴理由另行補陳外,謹依法具狀先行聲明上訴」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含在途期間)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葉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