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鵬展
李慕周 曹福華 劉貴蘭 張圓圓 孫家寶 邱敬賢 吳湘陵 范美霞 溫文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應分別核定為如附表「上訴利益價額計算式」欄所示,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上訴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編│上訴人│應繳上訴費用│占用面積│上訴利益價額計算式││號││(新臺幣)│(㎡)││├─┼───┼──────┼────┼────────────────┤│1│周鵬展│98,322│296│296×22,000=6,512,000│││李慕周││││├─┼───┼──────┼────┼────────────────┤│2│曹福華│110,053│332│332×22,000=7,304,000│││ 張貴蘭 ││││├─┼───┼──────┼────┼────────────────┤│3│張圓圓│120,745│365│365×22,000=8,030,000│││孫家寶││││├─┼───┼──────┼────┼────────────────┤│4│邱敬賢│159,768│488│488×22,000=10,736,000│││││││├─┼───┼──────┼────┼────────────────┤│5│吳湘陵│72,780│218│218×22,000=4,796,000│││││││├─┼───┼──────┼────┼────────────────┤│6│范美霞│323,844│1,053│1,053×22,000=23,166,000│││││││├─┼───┼──────┼────┼────────────────┤│7│溫文岐│275,664│887│887×22,000=19,5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