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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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被告 張翠 上列被告因93年度簡字第4228號被告張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