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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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施懿倫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力動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5,523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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