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9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張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7月2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並持卡消費,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
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請求
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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