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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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陳自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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