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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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9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甲○○遺產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汽車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行車執照。
(二)陳報是否有已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如有時請陳報其姓名、住址及其債權金額,以及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