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5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陳美娟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7月10日│85,000元│0000000│││1││限公司土庫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