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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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因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三、經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卷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審查決定書為憑;而聲請人以相對人離家出走,惡意遺棄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參照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董培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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