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
原   告  林志欣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26,6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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