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224號
原 告 李柏萱 即京城當舖
被 告 廖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雖設於雲林縣,惟原告起訴時被告即因案
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而未居住於戶籍地,迄今仍於該監
獄執行中,且戶籍登記並不足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又本
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縣,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故本院應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