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2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聖乾   住新竹市○區○○路○○○巷○○弄59
       葉碧娥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二樓
       葉麗雪   住台中市○○區○○路○○○○○號7
       葉麗月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巷○○弄○○○○號十二樓
            之7
       詹蕙瑄   住台中市○○區○○路○○○巷○○弄○號5
            樓之1
       詹家豪   住台中市○○區○○路○○○巷○○弄○號5
            樓之1
兼上六人訴
訟代理人  葉聖聰   住台中市○○區○○路○○號
           居臺北市○○區○○○路○○○號7樓(送
            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
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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