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2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聖乾 住新竹市○區○○路○○○巷○○弄59
葉碧娥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二樓
葉麗雪 住台中市○○區○○路○○○○○號7
葉麗月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巷○○弄○○○○號十二樓
之7
詹蕙瑄 住台中市○○區○○路○○○巷○○弄○號5
樓之1
詹家豪 住台中市○○區○○路○○○巷○○弄○號5
樓之1
兼上六人訴
訟代理人 葉聖聰 住台中市○○區○○路○○號
居臺北市○○區○○○路○○○號7樓(送
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
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