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3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卓恩婷
       廖瑞安
被   告  尤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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