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列被上訴人因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八號),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附民字第二二○號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上訴未為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林勤純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