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93號聲請人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李進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 古瑞池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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